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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制外国公司有关船舶运输税收情况报告表格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8:31:58  浏览:905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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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制外国公司有关船舶运输税收情况报告表格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制外国公司有关船舶运输税收情况报告表格的通知
国税函[2002]3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关于加强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税收管理及国际海运业对外支付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1〕139号)的规定,现将《代扣代缴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营业税报告表》、《代扣代缴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企业所得税报告表》和《外国公司境外收取船舶运输收入情况报告表》(见附件1、2、3)印发给你们,请据此式样及有关规定印制使用。
附件:1.代扣代缴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营业税报告表
 2.代扣代缴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 3.外国公司境外收取船舶运输收入情况报告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二年五月八日

填表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税收管理及国际海运业对外支付管理的通知》及其他税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负有代扣代缴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营业税的报告。
二、以外币结算运输收入总额的,应当按外汇市场价格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并附送折算附表。
三、此表用中文填写,也可用中、外两种文字填写。
四、本表各栏填写如下:
1. 扣缴义务人编码:填写办理税务登记时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税务编码。
2. 填表日期:填写办理报告表的实际日期。
3. 扣缴义务人名称:填写扣缴义务人的法定名称。
4. 开户银行:填写扣缴义务人在中国境内开户银行的名称。
5. 银行账号:填写扣缴义务人在中国境内开户银行的结算账号。
6. 纳税人名称:填写纳税人的法定名称;总机构、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或注册所在地:填写纳税人在税收上为其居民国家的总机构所在地、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或注册所在地的地址及邮政编码。

instructions

1. this return is applicable to the withholding agent as specified by the circular for strengthening the tax and foreign exchange administrations on shipping income of foreign enterprises issued by the state administration of taxation and the state administration of foreign exchange.
2. in case tax payers' taxable shipping income is settled in foreign currency, the foreign currency should be converted in rmb according to market foreign exchange rate, and a supporting document should be provided demonstrating the conversion.
3. this return should be filled out in chinese or in both chinese and foreign languages.
4. instructions for filling out the following items:
a. withholding agent's file number: the number as designated by the tax authorities in charge at the time of tax registration.
b. date of filling: the actual date of filling the return.
c. withholding agent's name: name of the withholding agent for legal purposes.
d. bank: the bank in china with which an account is opened by a withholding agent.
e. a/c number: number of current account in the bank of china by a withholding agent.
f. taxpayer's name: name of the taxpayer for legal purposes. place of head office or effective management: the full address and post code in the country of taxpayer being a resident for tax purposes.


填表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税收管理及国际海运业对外支付管理的通知》及其他税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负有代扣代缴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企业所得税的报告。
二、以外币结算运输收入总额的,应当按外汇市场价格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并附送折算附表。
三、此表用中文填写,也可用中、外两种文字填写。
四、本表各栏填写如下:
1.扣缴义务人编码:填写办理税务登记时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税务编码。
2.填表日期:填写办理报告表的实际日期。
3.扣缴义务人名称:填写扣缴义务人的法定名称。
4.开户银行:填写扣缴义务人在中国境内开户银行的名称。
5.银行账号:填写扣缴义务人在中国境内开户银行的结算账号。
6.纳税人名称:填写纳税人的法定名称;总机构、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或注册所在地:填写纳税人在税收上为其居民国家的总机构所在地、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或注册所在地的地址及邮政编码。

instructions

1. this return is applicable to the withholding agent as specified by the circular for strengthening the tax and foreign exchange administrations on shipping income of foreign enterprises issued by the state administration of taxation and the state administration of foreign exchange.
2. in case tax payers' taxable shipping income is settled in foreign currency, the foreign currency should be converted in rmb according to market foreign exchange rate, and a supporting document should be provided demonstrating the conversion.
3. this return should be filled out in chinese or in both chinese and foreign languages.
4. instructions for filling out the following items:
a. withholding agent's file number: the number as designated by the tax authorities in charge at the time of tax registration.
b. date of filling: the actual date of filling the return.
c. withholding agent's name: name of the withholding agent for legal purposes.
d. bank: the bank in china with which an account is opened by a withholding agent.
e. a/c number: number of current account in the bank of china by a withholding agent.
f. taxpayer's name: name of the taxpayer for legal purposes. place of head office or effective management: the full address and post code in the country of taxpayer being a resident for tax purpo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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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早期教养服务机构管理规定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卫生局 上海市民政局


市教委、市卫生局、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早期教养服务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教育局、民政局、卫生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

  随着上海社会经济发展、科技进步,以及本市0-6岁学前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推进,0-3岁儿童的早期教养越来越多地受到社会关注,早期教养服务机构作为学前教育一种新型的形式应运而生,它面向家庭、社区、给家长以及看护人员以科学育儿指导,给0-3岁儿童提供活动场所,满足了家长希望孩子健康成长的愿望,受到大家的欢迎。《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单位)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13号)也明确规定了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至2007年0-6岁儿童家长及看护人员应普遍接受科学育儿的指导。

  鉴于早期教养服务机构是一桩新生事物,所涉及的服务内容是对3岁以下的儿童早期教养的指导,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科学性。我们根据0-3岁儿童的发展特点,结合早期教养指导工作实践的要求,特制订了《上海市早期教养服务机构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区(县)实际贯彻实施,并将实施中的经验和问题及时反馈给市教委(联系人:何幼华,联系电话:23116702)。   

  附件:上海市早期教养服务机构管理规定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卫生局

  上海市民政局

  二○○五年八月二十三日

上海市早期教养服务机构管理规定   

  早期教养服务机构是面向0—3岁散居儿童为主,对其家长及看护人员提供科学育儿指导、咨询,并提供儿童教养活动场所的机构,是本市普及学前教育的一种重要组织和服务形式,其目的是提高科学育儿的水平,促进儿童身心和谐发展。

  为了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单位)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13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九部门关于推进上海市0-6岁学前教育管理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1999〕32号)“为0-6岁儿童和家长提供早期保育和教育服务”的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特制定本规定,以规范对早期教养服务机构的管理,提高早期教养服务机构的质量。

  一、关于对早期教养服务机构举办者的要求

  举办者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对举办者的要求,境外的组织与个人举办早期教养服务机构应依据合作办学的有关规定。举办者办学指导思想正确,办学宗旨明确,有符合其服务项目的足够资金。

  二、关于早期教养服务机构的设置条件

  (一)早期教养服务机构的房屋、设施设备条件

  1、早期教养服务机构的环境应当符合安全卫生要求,房屋建筑、教育、卫生保健等设施设备和教玩具的配备应当符合市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相关配置要求。

  房屋应远离各种污染源,并满足卫生部门防护标准的要求。(具体要求另行制定)

  必须有独立的出入口、紧急疏散的通道,配有各种相关的安全防范的设施。

  机构内环境卫生整洁,环境、空气和物体表面等经检测达到《托幼机构环境、空气、物体表面卫生标准》(DB 31/8-1998)的有关标准要求。美观富有童趣,气氛宁静,通风,且采光好。

  活动室等儿童活动场所应设置暖性、弹性地面,儿童经常出入的通道应为防滑地面。在儿童经常活动的场所应配有防寒保暖、防暑降温的设施。

  2、机构内应设有儿童活动室、家长或指导人员培训室、咨询接待室、盥洗室(含厕所)、教师办公室等基本用房。根据服务需要可配备相应的用房和场所,如婴儿哺乳室、厨房、消毒室等。

  3、根据用房的功能配备相应基本的设备:如电脑、传真机、电话;适用于不同年龄段儿童的桌椅、玩具架、教玩具;盥洗卫生、尿布换洗的设施;保健橱、常用的急救物品;以及根据服务的需要配置相应的设施,如厨房操作的设施等。

  4、提供的儿童设施、设备必须符合儿童年龄特点,能满足儿童开展活动的需要。

  5、儿童活动室使用总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考虑到儿童活动时,成人在场看护和指导的需要,儿童活动室人均不少于5平方米,活动人数增加,活动室的面积应按人均5平方米作相应的增加。

  (二)早期教养服务机构人员的基本条件

  早期教养服务机构内设负责人、儿童早期教育指导人员与儿童保健指导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可配备营养员等。早期教养服务机构指导人员与儿童的比例应能满足服务的需要,可以设专职或兼职。在有儿童活动的现场,指导人员与儿童的比例参照《关于试行<城市托儿所工作条例(试行草案)>的通知》(卫妇字〔80〕8号)中日托比例的要求为1:4-5,随儿童年龄增大,比例可适当放宽至1:8。

  早期教养服务机构的指导人员应热爱学前教育事业,爱护儿童,品德良好,服务意识强,有耐心、爱心、责任心,性格开朗,情绪稳定,忠于职责,身体健康。

  1、早期教育服务机构负责人应具有大专毕业以上的学历,有幼儿园教师职业资格或育婴师以上职业资格,有从事学前教育工作3年以上的经历。

  早期教育服务机构负责人能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具有早期教养专业知识和技能,以及管理的能力,能维护工作人员和儿童的正当权益,办事公正,严以律己。

  2、早期教养指导人员应具有高中以上的学历,有育婴师以上的职业资格或幼儿园教师的职业资格,对2岁以下儿童实施早期教养指导人员必须经过育婴师职业资格培训。儿童保健指导人员应具有职业医师资格或护士资格。

  早期教养指导人员应具有从事早期教养专业知识和技能,能根据儿童发展的特点和差异,进行有针对性的保育与教育;具有与家长和看护人员交流沟通的能力,共同探讨符合儿童特点的教养措施;努力学习,开拓创新,不断提高专业水平。

  儿童保健指导人员应具有指导家长卫生保健和养育护理的知识与技能,负责机构内预防性消毒工作的技术指导,做好膳食营养、食品卫生、环境卫生、健康指导等卫生保健服务。

  三、关于早期教养服务机构的工作要求

  (一)早期教养服务机构内部的管理

  1、主动地接受所在区、县教育部门、卫生部门的业务指导。

  2、有切实可行的机构工作计划和操作规范,操作规范应符合正确教育理念和卫生保健制度。早期教养服务机构在接受儿童前应当查验《上海市儿童计划免疫接种证》,要督促家长做好计划免疫预防工作,要做好儿童安全事故和疾病传染防范工作,一旦发生意外事故或传染疾病,应当严格按照上海市《托幼机构传染病报告和意外事故报告办法》(沪卫妇儿〔1998〕2号)的规定,向所在区县的教育行政部门和卫生部门报告。

  3、有对机构内人员和指导人员管理的措施,规章制度完善。

  4、有被接受指导婴幼儿的活动记录和被接受指导的家长及看护人员的指导记录。开展对儿童发展情况的分析研究,使早期教养服务更有针对性。

  5、有对指导人员素质提升的培训计划,机构内所有工作人员应有与托幼机构工作人员相同的身体健康年检记录。

  6、有指导服务质量反馈的机制和整改的措施。

  7、提供的餐饮、点心服务的,必须符合托幼机构提供餐点的卫生要求,应有食堂食品卫生的许可证。

  8、做好公共用具、玩具的消毒工作。玩具、便器、毛巾、室内空气等必须按规定定期消毒,达到卫生要求,并接受卫生部门定期监测。

  9、早期教养服务机构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早期教养服务机构工作的内容

  应按不同年龄段儿童的生长发育特点,依据《上海市0-3岁婴幼儿教养方案(试行)》来制定工作的内容,以促进儿童身心和谐健康发展为目标,对家长进行科学育儿的指导。

  注重机构内环境的创设,让儿童置身于游戏活动中,与玩具、材料互动,与成人、伙伴互动,在玩中学习,在玩中发展。

  指导的内容应针对婴幼儿的特点和家长的需求,就儿童个体的发展与家长进行交流、沟通与指导,体现指导服务的个别化和针对性。

  设计的活动应注意婴幼儿和家长的共同参与性、保育和教育的相互渗透性、促进婴幼儿发展的连续性、整体性。

  指导应注重教与养的结合,要指导家长掌握科学合理的喂养知识,倡导和指导母乳喂养,开展常见病和意外伤害预防知识的宣传与咨询。

  协助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做好婴幼儿智力、体格生长发育监测和计划免疫接种等儿童保健工作;协助妇幼保健机构做好对社区儿童保健管理的有关工作。

  (三)早期教养服务机构工作的形式

  早期教养服务机构工作的形式要根据婴幼儿的年龄、家长的需求、地域的特点、机构的条件来设计。如父母学校、专家咨询、网上查询、热线电话、资料宣传、亲子学苑、送教上门、育儿沙龙、社区儿童活动中心等等。要体现形式的多样性和实效性相结合、服务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相结合,体现良好的社会效应。

  四、关于早期教养服务机构的申办程序

  早期教育服务机构作为学前教育的组成部分,根据基础教育“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的原则,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承担对早期教育服务机构的审批工作。民办早期教育服务机构申办审批程序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进行。送审材料与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相同,须备早期教养方案和指导方案。

  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在审批的过程中,应参照申办托幼园所的审核办法,会同区县卫生管理部门对申报的早期教养服务机构进行前置审核。审核同意发许可证。申办者持审核许可证,到区县民政部门进行民非企业单位登记。进行登记后,方可举办。

  区县教育主管部门应在批准注册之日起30日内将同意开办的早期教养服务机构的名单报市教委备案。

  五、关于早期教养服务机构的收费

  早期教养服务机构的收费由早期教养服务机构按照成本核定,报所在区县物价局和教育局备案并公示。

  六、关于对早期教养服务机构的管理

  根据《关于推进0-3岁散居儿童早期教养工作的意见》(沪教基〔2004〕9号)的要求实施管理。区县政府应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研究与管理,保证人力和财力上的支持。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管理的需求,依法制定符合区域特点的对早期教养服务机构管理的具体规章、制度。区县教育、卫生部门应经常对早期教养服务机构的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同时建立社会评价机制,及时反馈早期教养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对于教养质量高,服务态度好,有良好社会信誉度的早期教养服务机构和个人,应予表扬和鼓励。对于不遵守本规定,教养、服务质量低下,社会信誉差的机构,通过加强指导、监督,并公示检查结果的方式,责令其整改,或依法进行处理。

  对招收婴幼儿进行集体教养的全日制和半日制的早期教养服务机构,其申办与管理应参照托幼园所的要求。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现行的早期教养服务机构应在本规定公布后半年内进行重新申报,经审查合格发给许可证。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国有农业用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国有农业用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2007年3月30日)
深府办〔2007〕49号

  《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国有农业用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国有农业
用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转地后国有农业用地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管理,根据《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管理办法》、《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国有农业用地管理办法》和《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转为国有土地交接与管理实施方案》规定,结合两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国有农业用地,是指耕地、林地、草地、畜牧用地、水产养殖用地和农田水利用地等用地。
  本实施细则所称青苗,是指果树、蔬菜、花卉、苗木和林木等。
  第三条 按照“国土统一储备、部门依法监管、属地委托管理”原则,市农林渔业管理部门将国土部门移交的国有农业用地按照辖区分别委托宝安区、龙岗区农林渔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农林渔业管理部门)管理,并办理委托管理手续。
  第四条 市农林渔业管理部门应当与区农林渔业管理部门签订委托管理书,明确双方职责范围。
  委托管理书中有关委托管理责任应当包含如下主要内容:
  (一)组织制订国有农业用地发展农业生产方案;
  (二)建立国有农业用地管理工作制度,并落实专人负责;
  (三)负责国有农业用地的日常管理和安全检查工作;
  (四)负责组织和监督管理国有农业用地的承包经营活动;
  (五)制止、依法处理国有农业用地违法行为;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管理事项。
  第五条 市农林渔业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国有农业用地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承包经营的招投标工作。区农林渔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国有农业用地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承包经营的招投标工作。
  第六条 国有农业用地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承包经营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承包经营者;对于环境资源条件特殊、需要较强技术能力指导种养业的国有农业用地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可通过邀请招标方式确定承包经营者。
  组织招标单位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证明,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第七条 以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方式确定承包经营者的,其招标行为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第八条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承包经营者的,组织招标单位应当召开有市农林渔业管理部门派员参加并有专业技术人员参与的招标评标会,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确定承包经营者。
  第九条 国有农业用地的承包经营期限一般为3—5年(果树、林木、苗木承包经营期限最长为5年,蔬菜、花卉、畜牧、水产承包经营期限最长为3年)。对于规划建设年限较长的农业用地,经市(区)国土部门同意,承包经营期限可适当延长,承包经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第十条 市农林渔业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国有农业用地承包经营合同范本。国有农业用地承包经营合同范本按照规定经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后颁布。
  第十一条 宝安龙岗两区国有农业用地承包经营合同中有关双方权利义务应当包括如下主要内容:
  (一)发包方有权监督承包方保护国有农业用地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情况;
  (二)发包方有权对国有农业用地使用情况进行巡查,对违反合同约定和违法行为予以制止,并依法处理;
  (三)承包方不得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将国有农业用地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流转给第三方经营;
  (四)未经批准,承包方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和原农业生产状态,除合理的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外,不得改变地形地貌,不得擅自改种(改养)其他品种或改变林地的林种结构;
  (五)承包方不得撂荒国有农业用地。承包方无故一年(含一年)以上弃耕抛荒的,由发包方终止承包合同,无偿收回发包的农业用地;
  (六)承包期内政府因城市建设需要收回该国有农业用地时,承包方应当按时交回国有农业用地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并配合发包方办理有关手续。承包方承诺放弃对国有农业用地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给予补偿或者赔偿权利。
  第十二条 因城市建设需要收回国有农业用地的,国土部门应提前半年以上书面通知市、区农林渔业管理部门,由区农林渔业管理部门负责通知承包方做好交地准备,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三条 市、区农林渔业管理部门建立农业用地台帐时,有关林业台帐还应当包括林地郁闭度、林班、小班、蓄积量、主要树种、株数、林相图或地形图等内容。
  第十四条 市、区农林渔业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国有农业用地的巡查力度,制定年度检查计划,落实管理责任制,签订管理责任书,以形成长效监管机制。
  第十五条 区农林渔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环保等有关部门对国有农业用地环境污染进行年度监测和评价,并向市农林渔业管理部门提交农业环境质量与发展报告。
  第十六条 区农林渔业管理部门每年应当对国有农业用地的利用和租赁效益进行评估,并向市农林渔业管理部门书面汇报国有农业用地的管理情况。宝安、龙 岗两区农林渔业部门可结合本区实际制订评估实施办法。
  第十七条 市、区农林渔业管理部门、国土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共同做好国有农业用地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