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2002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1:11:20  浏览:9095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2002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2002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3]118号

2003-02-09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现将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子公司2002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具体名单见附件),在2002年度,由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联通新世纪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具体名单见附件),由联通新世纪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经批准享受西部地区优惠政策的成员企业,由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和联通新世纪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的有关规定,单独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由于合并后亏损,其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可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联通新世纪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等有关规定,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
四、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当地国税局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五、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国家税务局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的检查和监管;当地国家税务局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附件: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2002年度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二月九日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2002年度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

序号 名称 地址
1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天津市
2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 山西省太原市
3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4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吉林省长春市
5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6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上海市
7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 江西省南昌市
8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河南省郑州市
9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湖南省长沙市
10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11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 海南省海口市
12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重庆市
13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四川省成都市
14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 贵州省贵阳市
15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云南省昆明市
16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
17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陕西省西安市
18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 甘肃省兰州市
19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 青海省西宁市
20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21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22 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北京市
23 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北京市
24 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天津市
25 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河北省石家庄市
26 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 山西省太原市
27 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内蒙古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28 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辽宁省沈阳市
29 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吉林省长春市
30 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31 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上海市
32 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江苏省南京市
33 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浙江省杭州市
34 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安徽省合肥市
35 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 福建省福州市
36 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山东省济南市
37 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 江西省南昌市
38 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河南省郑州市
39 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湖北省武汉市
40 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湖南省长沙市
41 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广东省广州市
42 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43 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 海南省海口市
44 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重庆市
45 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四川省成都市
46 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 贵州省贵阳市
47 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陕西省西安市
48 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云南省昆明市
49 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
50 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 甘肃省兰州市
51 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52 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 青海省西宁市
53 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联通新世纪移动通信有限公司2002年度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
1 联通新世纪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北京市
2 联通新世纪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吉林省长春市
3 联通新世纪移动通信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4 联通新世纪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 江西省南昌市
5 联通新世纪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河南省郑州市
6 联通新世纪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7 联通新世纪移动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重庆市
8 联通新世纪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四川省成都市
9 联通新世纪移动通信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陕西省西安市
10 联通新世纪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南宁市东盟国家留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东盟国家留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现将《南宁市东盟国家留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日


南宁市东盟国家留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扩大南宁在东南亚地区的国际影响,促进南宁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国家(以下简称“东盟”)的教育交流与合作,鼓励更多东盟国家学生到南宁留学,培养一批了解南宁、品学兼优的东盟国家留学生,将来成为推动南宁与东盟国家交流与合作的友谊使者,根据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南宁市东盟国家留学生奖学金(以下简称奖学金),奖励在我市普通高中就读的,来自东盟国家中与南宁市建立友好城市或者友好交往城市的优秀留学生(以下简称东盟国家留学生)。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成立由市教育、财政、外事等部门组成的南宁市东盟国家留学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审核东盟国家留学生提出奖学金的申请,确定获奖学生名单。

  市教育部门负责核拨奖学金,对奖学金的发放工作实施监督。

  市财政、外事、审计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与奖学金相关的工作。

  第四条 东盟国家留学生奖学金分A、B两个等级,各等级奖学金发放人数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年在我市普通高中就读的,来自东盟国家中与南宁市建立友好城市或者友好交往城市的留学生的人数确定。A级奖学金评选人数每年不超过10名; B级奖学金评选人数每年不超过20名。

  A级奖学金为15000元/年·生,主要用于支付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住宿费以及生活费;B级奖学金为7300元/年·生,主要用于支付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

  第五条 获得奖学金的东盟国家留学生,休学期间停止发放奖学金,复学后可以向评审委员会申请恢复发放。

  第六条 具备以下条件的东盟国家留学生可以申请奖学金:
  (一)具有东盟国家国籍、持有东盟国家护照,对华友好,承认一个中国的原则;
  (二)遵守中国的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就读学校的规章制度,表现良好;
  (三)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学习成绩优良,身体健康。

  第七条 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以下材料,并在每年3月31日前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

  (一)《南宁市东盟国家留学生奖学金申请表》(在市外侨办国交科领取)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用中文或英文填写;
  (二)经过使领馆审验的最高学历证明和初中三年学习成绩证明;如提供的是东盟国家语言文本,需附中文或者英文的译文;
  (三)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统一印制的《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

  申请人所在学校核实上述材料后,报送评审委员会审定。

  第八条 经评审委员会集体审议并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确定获得奖学金的东盟国家留学生名单和奖学金等级。

  第九条 根据获得奖学金的学生名单和等级,市教育部门于每年8月31日前向各相关普通高中核拨奖学金。

  奖学金中的学费和住宿费部分支付给东盟国家留学生所在学校,生活费部分由学校按月发放给获奖学生。

  东盟国家留学生所在学校应当按规定专款专用,将拨付给学校的奖学金用于获得奖学金的东盟国家留学生。

  第十条 每年6月30日前,评审委员会应当对已发放奖学金的学生进行综合评审,形成评审结果,并送市教育部门备案。

  市内各普通高中应当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要求,对本校获得奖学金学生的年度学习成绩、学习态度、考勤情况、品德表现、奖惩情况等提出综合意见,报送评审委员会。

  经评审合格的东盟国家留学生,可以继续享受奖学金;评审不合格的,从下一学年起取消奖学金。

  第十一条 对于获奖的东盟国家留学生,学校应当加强教育和管理。对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违反校规校纪,或者由于学习和身体原因,无法继续学业的学习,应当向评审委员会和市教育部门报告,经查证属实的,应当停止发放奖学金。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草原监测工作方案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草原监测工作方案的通知

农办牧[2008]19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农牧)厅(局、办),农业部草原监理中心,全国畜牧总站:

  为全面做好全国草原监测工作,科学指导草原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保护草原生态环境,促进草业可持续发展,我部制定了《全国草原监测工作方案》。

  现将《全国草原监测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全国草原监测工作方案

                           二○○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附件:

全国草原监测工作方案

  为做好全国草原监测工作,及时准确发布全国草原监测信息,指导草原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保护草原生态环境,促进草业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面获取全国草原资源与生态状况的动态信息,并进行科学的分析与评价,编制年度全国草原监测报告,为促进草原保护建设和科学合理利用提供重要参考依据。

  二、监测内容

  (一)草原资源状况:草原面积、类型、等级、分布情况。

  (二)草原生态状况:草原退化、沙化、盐渍化、石漠化等情况。

  (三)草原植被状况:植被组成、盖度、高度、物种数量变化情况等。

  (四)草原生产力状况:全国及各省(区、市)草原植被长势、鲜草及干草总产量、载畜能力以及各类型草原生产力。

  (五)草原利用状况:草原利用方式、载畜量、草畜平衡状况等。

  (六)工程建设效果:草原保护建设重点工程区内外、工程实施前后植被和生态状况,包括草原植被高度、盖度、生产力、植被组成及生态环境变化等情况。

  (七)草原灾害情况:草原火灾、鼠虫害发生次数、面积、分布、特点及灾害损失情况,草原雪灾、旱灾等自然灾害情况等。

  三、监测工作分工

  农业部畜牧业司负责全国草原监测工作。

  农业部草原监理中心组织编制全国草原资源与动态监测年度计划,组织、协调、指导全国草原监测工作,组织编制草原监测报告。

  全国畜牧总站组织草原鼠害、病虫害监测和草原保护工程建设效果监测工作,承担草原监测的技术支持与服务。

  省级草原监测职能部门按照农业部要求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草原监测工作。

  四、监测工作要求

  (一)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各单位应依照本方案要求及工作分工,认真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监测范围、技术路线及相关保障措施。

  (二)严格监测技术规范。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农业部颁布的统一技术操作规程,认真组织实施,并开展必要的技术人员培训。

  (三)统一数据采集上报时间。各单位要严格按规定时间进行数据采集与上报。每年地面调查数据采集时间为5月-9月,草原火灾情况数据采集时间为1月-11月,草原病虫鼠害情况数据采集时间为3月-9月。

  五、监测报告编制与发布

  (一)监测数据上报

  省级草原监测职能部门及时对基层提交的监测数据进行汇总审核,并于每年9月20日前将地面监测电子文档(地面监测数据汇总表Excel文件、草原地面监测数据库mdb文件)和样地样方电子照片报送农业部草原监理中心并抄送全国畜牧总站,将草原保护工程建设效果和草原鼠害、病虫害监测数据报送全国畜牧总站并抄送农业部草原监理中心。

  (二)监测数据处理

  全国畜牧总站受委托承担监测数据的汇总、分析工作,监测结果报送农业部草原监理中心。

  (三)监测报告编制

  农业部草原监理中心组织对监测结果进行复核,并据此起草监测报告。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估,编制《全国草原监测报告(送审稿)》报农业部畜牧业司审定。

  (四)报告发布

  全国草原监测报告由农业部发布。

  六、工作进度

  4月:部署2008年草原监测工作,并签订任务合同。

  5月:各单位开展调查前的准备工作。

  5-9月:全面开展地面样地调查和访问调查,并进行数据的汇总、上报、复核工作。

  10月:对地面样地数据和卫星遥感影像进行处理、建模、分析。

  11月:组织年度监测报告会商,形成监测报告(送审稿)。

  12月:形成正式报告并发布监测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