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电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决算财务会计处理办法
邮电部
邮电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决算财务会计处理办法
1994年10月18日,邮电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市场经济和邮电建设管理体制以及财务会计制度的变化,按照《邮电基本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及决算编制办法》等有关规定,进一步做好编制竣工决算的若干财务会计工作,特制定《邮电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决算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在全部工程竣工前后,邮电建设单位要认真做好帐务、物资以及债权债务的清理结束工作,对各项材料、设备、施工机具等要逐项清点核实,妥善保管,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不准任意侵占,在没有编制上报竣工决算、办完财务清理工作的情况下,财务机构不得撤销,有关人员不得调离。
第三条 邮电建设单位的财务部门(人员),要全面了解和掌握建设项目的全部情况,要参与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设计概(预)算和设备材料采购计划的审查、投资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分析,以及竣工验收等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列入中央级邮电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建设项目,包括各种资金来源的基本建设和技术措施改造等项目。
地方级邮电建设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中央级邮电建设项目,属于基本建设与技术措施改造等项资金合建的,应按不同的计划渠道分别进行会计核算和会计报表的工作,但竣工决算应该合并编制上报,并按不同建设资金的核算办法,办理交付使用资产的有关帐务处理手续。
中央级和地方级合建的项目,按各自所占概算投资总额比例分别核算,合并编制竣工决算。
第五条 本办法自文到之日起试行,修改权与解释权属邮电部。〔1984〕邮部字454号文件印发的《邮电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决算的若干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同时停止执行。
已竣工但尚未编制完竣工决算的建设项目,按本办法要求编报竣工决算。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可结合本地区具体情况作必要的补充。
第二章 竣工决算
第六条 邮电建设单位,按照设计要求,在完成其单项工程或全部建设项目,能够满足生产需要或交付使用条件时,应按《邮电基本建设工程报告及决算编制办法》等有关规定和有关资料,编制竣工决算初稿,经验收合格后,在规定时间内编好竣工决算。
(一)邮电建设工程大中型和部定项目竣工决算包括下列各表和文字说明:
1.竣工决算封面;
2.邮电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决算总表;
3.邮电建设项目(工程)概(预)算追加、减汇总表;
4.邮电建设项目(工程)财务决算表;
5.邮电建设项目(工程)交付使用资产总表;
6.邮电建设项目(工程)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
7.邮电建设项目(工程)主要材料收支明细表;
8.文字说明。
(二)局管小型建设项目的竣工决算包括下列各表和文字说明:
1.竣工决算封面;
2.邮电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决算总表;
3.邮电建设项目(工程)财务决算表;
4.邮电建设项目(工程)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
5.邮电建设项目(工程)主要材料收支明细表;
6.文字说明。
其他报表可不编报。
(三)单独设备购置的建设项目,按照局管小型建设项目编制竣工决算。
第七条 邮电建设项目的竣工决算,由建设单位负责人组织施工管理、物资管理、财务会计和其他部门(人员)共同编审,并由财会部门负责上报工作。其具体职责分工是:
(一)“邮电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决算总表”,由施工管理、物资管理、财会部门共同编制。
(二)“邮电建设项目(工程)概(预)算追加、减汇总表”,由施工管理部门负责编制。
(三)“邮电建设项目(工程)财务决算表”,由财会部门负责编制。
(四)“邮电建设项目(工程)交付使用资产总表”,由财会部门负责编制。
(五)“邮电建设项目(工程)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由财会部门负责编制,其他部门配合。
(六)“邮电建设项目(工程)主要材料收支明细表”,由物资管理部门负责编制,财会部门配合。
(七)文字说明由财会部门负责编写,其他部门配合。
第八条 大中型和部定建设项目的竣工决算,建设单位应于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按照本办法规定及竣工验收时提出的有关要求,编制一式十份,主送邮电部计划建设司、财务司及相关业务归口管理部门,抄送邮电管理局的建设、财务管理部门,以及相关设计、开户银行等单位,其余份数由建设单位留存。
局管小型建设项目,部邮政总局、电信总局、邮电工业、器材、建设总公司、集邮总公司,以及各研究院所属单位的小型部管建设项目,应于竣工验收后两个月内,编制一式八份,主送邮电管理局或部相关业务归口管理部门的建设、财务管理部门,抄送相关设计、开户银行等单位,其余份数由建设单位留存。
关于交付使用资产总表和明细表需要增加的份数和分送办法,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 已按照设计要求建设完成的单项工程,经验收合格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交付使用的,应编制单项工程的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办理资产交付使用工作。接收资产的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暂估交付使用资产的工作和计提折旧及相关费用。待建设项目全部完成时,再汇总编制建设项目的竣工决算,并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分送各单位。
已通过竣工验收的项目(工程),尚未编报完竣工决算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要办理暂估资产价值和交付使用手续。等正式竣工决算编报完成后,资产接收单位再按照最终交付的资产价值,重新调整资产价值和有关帐务。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认真编报竣工决算。如不按时完成编报竣工决算,上级建设、财务管理部门应督促其尽快完成任务,必要时可停止下达投资计划和拨款。
第三章 竣工决算与年度财务决算的关系
第十一条 竣工决算是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自开始建设到建成投产的全部建设成果、财务情况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一次性决算,是考核投资效果、分析工程造价、确定资产价值和计算投资回收年限的资料,是建设单位向使用单位移交资产价值和使用单位接收新增资产的依据。
年度财务决算是反映建设单位的全部建设项目当年的建设计划和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全部建设资金活动情况的综合性文件。
建设项目的年度财务决算和建设项目的竣工决算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年度财务决算是编制竣工决算的基础,竣工决算是对年度财务决算的综合和总结。
建设单位应在核实各项财务数字的基础上编制年度财务决算。建设单位编制竣工决算时,其中跨年度工程必须与以前年度所发生的有关财务数字相衔接。两种决算的相关数字必须核对相符。
第十二条 竣工项目办理竣工决算后,如果还有遗留结余资金,仍应继续编制年度会计报表,直至结余资金全部处理完毕为止。
第十三条 年度财务决算报表,由上级单位的财务部门负责审批。
竣工决算由上级单位审查概(预)算的部门负责审核。如发现问题,及时批复更正。
上级单位财务部门,要将年度财务决算和竣工决算进行查对核实。
第四章 财务会计处理
第十四条 邮电建设项目(工程)应按《基本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施工合同和有关规定,拨付施工单位的备料款或工程款,并做好中间结算和竣工结算。
竣工结算是施工单位按照工程合同和设计要求,建成全部项目或单项工程的最终结算资料。合同双方要认真核实完成的工程量和结算金额,送经办银行审查签证后,据以结清工程价款。
竣工结算是计列建设成本和办理竣工决算的主要依据,建设单位要组织力量,按照施工原始记录、国家和当地政府规定的结算价格逐项审核工程价款。
第十五条 有外币借款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交付使用资产时,按照国家规定,需要将交付使用资产中所有外币借款金额,按入帐时的汇率折合的人民币金额,调整为交付使用资产时按国家规定汇率折合的人民币金额。折合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处理,计入交付使用资产的价值,并相应调整外币借款科目的人民币余额。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对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按批准的概算实行包干的建设项目,按照邮电建设项目投资包干的有关财务会计处理规定执行。
对于投资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的小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按批准概算包干的,实行“节约全留,超支不补”的办法。
由中央级和地方级合建的邮电建设项目,按投资比例计提投资包干节余。
第十七条 大中型工程遗留的尾工项目,应根据初步设计的规定,参照实际情况在验收中审定尾工的内容、数量、投资(包括国家拨款、投资借款、自筹投资等工程)和完成期限,由建设单位负责收尾建成。少量尾工可以一次或分期划给资产接收单位负责包干收尾建成。遗留尾工项目的投资,无论留给建设单位或转交资产接收单位,仍要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小型建设项目的遗留尾工,其中单独形成固定资产的部分,仍要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对于不单独形成固定资产的少量尾工的投资支出,可以按照审定的投资额,在不超过年度固定资产计划的情况下,列入投资支出,计入相关工程成本,编入工程竣工决算。
第十八条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有关规定,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合理划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企业生产、管理、生活用的低值易耗品,以及工具性仪表,应由企业的业务支出核算,不再列入工程设计概算和投资支出。有些工器具及仪表,与设备共同签订合同而不可分割的,和随同设备的备品备件、维护材料,以及行政事业单位由工程列支的工具性仪表、低值易耗品、备品备件和维护材料的财务会计处理:
(一)邮电建设投资支出的工具性仪表,按照各单位的具体情况区别处理。
1.工具性仪表,作为固定资产管理、按低值易耗品核算的单位,列入设备投资的有关内容进行核算,作为交付使用流动资产办理。
2.工具性仪表,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和核算的单位,列入设备投资的有关内容进行核算,作为交付使用固定资产办理。
(二)新建企业或扩建企业的新建车间,为生产准备的一套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家具,经批准列入固定资产投资的,按下列办法办理:
1.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的实际支出,列入设备投资的有关内容进行核算,作为交付使用流动资产办理。
2.为新建单位购置的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办公生活用家具、器具,列入其他投资的有关内容进行核算,作为交付使用流动资产办理。
(三)经批准列入概(预)算的备品、备件和维护材料,列入设备投资的有关内容进行核算,作为交付使用流动资产办理。
第十九条 关于拆迁补偿费的处理:
(一)建筑场地原有的各种建筑物、坟墓、树木、青苗等的补偿费、拆迁费,在工程竣工交付使用时,全部计入交付使用固定资产价值。
(二)全部投资都用于统建拆迁用房的建设项目、单独购置房屋或其他资产的项目,建成后产权归属外单位房产部门的投资支出,企业按交付使用“无形资产”的有关内容进行核算,行政事业单位按交付使用“固定资产”的有关内容进行核算;建成投资后产权归属本单位的,应按建筑安装工程的投资进行核算。
(三)作为建设项目的单项工程,由建设单位组织建设的拆迁用房,建成后产权不论归属外单位房产部门或补拆迁单位,还是生产单位,都应按建筑安装工程的投资进行核算。
第二十条 邮电建设项目竣工交付使用的资产,根据《邮电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在办理资产交接手续时,由建设单位按照资产的专业属性,将编制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递延资产、无形资产清册,即邮电建设项目(工程)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在交接双方签证后,建设单位留存一份,作为转列交付使用资产的依据;另两份送生产使用单位的资产管理部门,资产管理部门据以填制“固定资产收入凭证”一式三份,一份送资产使用单位,一份送财务部门,一份自留。相关单位核对相符后,分别增加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等,并填制有关资产卡片。
建设单位和使用单位对移交使用的资产,都要同时填制记帐凭证登记入帐。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对竣工项目的结余物资要积极处理,做好善后工作,尽快结束建设项目的财务工作。处理后如仍有少量零星材料,大中型项目总额在1万元以下、小型项目在3000元以下的,经交接双方清点签证后,可以转给接收单位增加“流动资产”和相应材料,建设单位作为交付流动资产处理。行政事业单位的竣工项目,不能作为流动资产移交的,要按规定积极处理,收回资金。
清理债权债务是建设单位财务的正常工作,一般应在办理竣工决算时处理完毕。
建设单位上交的工程结余资金,要按不同的资金来源渠道分别交回。
关于印发《天津市国有企业财务总监委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天津市国有企业财务总监委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津财会[2001]24号
各区县财政局、监察局,各国有集团(控股)公司:
为了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健全企业内部监控机制,加强财务管理和财务监督,严肃财经纪律,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完整,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我们制定了《天津市国有企业财务总监委派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委派财务总监的单位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天津市财政局和天津市监察局反映。
附件: 天津市国有企业财务总监委派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健全企业内部监控机制,加强财务管理和财务监督,严肃财经纪律,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完整,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由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向其所属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委派,对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负责,对国有企业财务会计活动进行管理和监控。
第三条 委派财务总监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认真做好财务总监的委派管理工作,并接受政府财政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四条 财务总监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并能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有较高的政策水平;
(二)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忠于职守;
(三)具有较全面的财会专业知识和现代企业管理知识,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和组织协调工作能力;
(四)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和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并有取得职称后三年以上的财务、会计和审计专业工作经历;
(五)身体健康、年龄在55岁以下。特别优秀或工作特别需要者,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
第五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担任财务总监
(一)因渎职造成企业重大经济损失的;
(二)有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制度,弄虚作假、贪污受贿等违法乱纪行为的。
第三章 财务总监的职责
第六条 财务总监的主要职权:
(一)参加董事会会议,参与表决和决策。出席经营班子有关会议,并提出财务管理和财务运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参与拟定企业年度预算决算方案、资金使用和调度计划、成本费用计划、筹资融资和投资方案、利润分配或亏损弥补方案等;
(三)参与企业对外投资和捐赠、债务担保、资产抵押、产权转让、资产重组等重大决策活动和企业清产核资工作;
(四)督促和指导企业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检查企业会计制度的执行情况,对企业会计核算工作的质量进行监督;
(五)督促和指导企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单位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完善会计监督机制,检查企业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制度和遵守财经纪律的情况,对企业财务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督;
(六)对企业的重大经营计划、方案等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七)审核企业财务会计报告,评价和报告企业经营管理业绩;
(八)及时发现和制止企业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和可能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经营行为,并向董事会和委派单位报告,必要时可直接向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
(九)定期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企业的资产运作和资金收支情况,并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的质询;
(十)监督、检查企业的全资、控股子公司的财务运作和资金收支情况,并有权向董事会、监事会提出审计建议;
(十一)企业内部及其所属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员的任免、晋升、调动、奖惩,必须事先征求财务总监的意见;
(十二)委派单位和董事会赋予的其它职权。
第七条 财务总监对下列事项应承担相应责任:
(一)因未履行对企业财务会计信息质量监督职责,造成企业会计信息严重失真的;
(二)未履行对企业财务活动的监督职责,对企业或有关人员严重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行为未予制止或未按规定执行报告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因未履行对企业经营决策的参与和监督职责,造成企业重大决策失误而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第八条 企业应当为财务总监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有关业务部门应主动配合财务总监的工作。企业有义务向财务总监提供工作所需要的各种文件、资料。财务总监有权查阅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等会计资料,并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作出解释。对妨碍、阻挠财务总监履行职责的企业和个人,应追究其责任。
第四章 联签制度
第九条 以下重大事项必须由财务总监与总经理进行联签:
(一)重大资金调度,包括现金的提取和支用、银行转帐等;
(二)对外提供债务担保、资产抵押;
(三)国有资产产权的转让或出租、出包;
(四)从事股票、期货等风险性投资;
(五)核销坏账损失,处置不良资产;
(六)向境外提供资金和重大关联方交易;
(七)工程项目招标、重大价格调整、重大信用销售和重要经济合同的签订;
(八)动用政府政策性补贴资金以及办理超过管理规定标准、年度预算或项目预算的款项清算。
(九)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
(十)其他需要联签的事项。
第十条 凡规定联签的事项,企业有关部门在总经理签字后必须送财务总监联签。未经财务总监签字同意而付诸实施,有关工作人员和总经理要承担相应的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要追究其经济、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财务总监应根据国家财经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派出单位的有关规定以及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公司章程、公司财务制度对规定事项进行联签。凡符合规定的,财务总监应当签字同意。凡违反规定的,财务总监有责任予以劝阻,不听劝阻的,财务总监应及时向派出单位及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五章 财务总监的任免和管理
第十二条 财务总监实行资格认证和持证上岗制度。财务总监由委派单位从具备任职资格的人员中委派。财务总监的工资、职称和专业技术职务的晋升等,由委派单位负责管理。
第十三条 财务总监实行专职,任期一般为三年。期满后由委派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决定续聘或解聘。财务总监在任期内不得兼职其他职业或者兼任其他职务。
第十四条 财务总监的委派实行回避制度,不得委派厂长、经理、总会计师和财务会计机构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任同一企业的财务总监。
第十五条 财务总监实行定期工作报告制度。定期工作报告包括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财务总监应向委派单位报告如下事项:(一)企业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的情况;(二)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财务会计信息的质量情况; (三)企业经营决策程序的执行和重大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四)企业重要财务事项和重大经营计划、方案的执行情况;(五)其它履行职责情况。
第十六条 委派单位应定期召开财务总监例会,了解掌握财务总监履行职责的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第十七条 委派单位应对财务总监履行职责的情况,每年进行一次综合考核。考核应根据财务总监的年度工作报告,在听取企业行政领导人、职工代表或企业有关部门的意见的基础上,对其工作业绩作出评价。
第十八条 财务总监忠于职守、成绩显著,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由委派单位酌情给予奖励:
(一)及时制止企业重大经济决策失误,避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二)对企业及企业行政领导人、会计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严重违反国家财经纪律行为及时加以制止,避免造成严重后果的;(三)对企业财务管理、经营决策提出重大合理化建议,增收节支取得显著效益的。
第十九条 财务总监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予以解聘;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一)玩忽职守、丧失原则,指使、授意他人或按他人旨意违反财经纪律,给国家和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二)指使或授意他人违反财务会计制度,搞虚假核算,编报虚假财务会计报告,造成企业会计信息严重失真的; (三)对严重违纪违法行为不制止或不向财政部门和其委派单位报告的;(四)不认真履行监管职责,造成企业财务会计工作混乱的;(五)不注重政治和业务学习,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已不能适应本职工作要求的; (六)接受所在企业给予的报酬和福利,或者违反规定向企业报销与公务无关的费用,影响恶劣的;(七)有其它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实行财务总监委派的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并结合本单位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